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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试验汽车拼装修正后销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3-12-08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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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23年12月5日第10408期:案例精解——“将试验汽车拼装修正后销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韦荣奎 广西冠江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韦荣奎-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wejianzhan.com)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张某等3人经他人介绍合伙购买本应进行销毁处理的某汽车生产企业的试验汽车,并伙同段某等6人对车辆进行拼装修整,伪造车辆合格证,将车辆上牌后销售或直接销售整车。已查明车辆29辆,销售既遂金额246万余元、未遂金额332万余元。其间,张某于 2019年5月将已拼装、修整完毕的整车4辆出售给他人,得款90万元。侦查机关另从张某处扣押整车5辆,货值金额共计76万余元。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等9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上述销售的4辆整车、扣押的5辆整车,不能评价为该罪中的“产品”,未认定该9辆车犯罪数额,将指控既遂金额改为156万元、未遂金额改力256万余元,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北关区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出抗诉。2023年4月,法院重审后采纳抗诉意见,9名被告人均被改判,增加刑期二年六个月至七年,其中3人增加刑期七年。

【检察抗诉】

全面审查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北关区检察院依法全面审查判决,认为判决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安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并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全程指导,两级院上下联动、一体履职。检察机关认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对“产品”的含义采取实质性认定,即具备了上路行驶性能,已经交易或为交易而拼装修整的车辆,系该罪中的“产品”。本案中,上述9辆车来自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拆解厂,属报废机动车,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拼装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此类车辆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无需再委托鉴定。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事实。

本案中,侦查机关最初指控的是张某等下游拼装修整人员,检察机关审查后,列出详细补查提纲引导侦查,经层层核实,追踪到车辆来自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经查,该公司承接某汽车生产企业试验汽车销毁业务后,公司经营者陆某为获取暴利,将承接的每年约1000辆试验汽车直接转包给叶某,并指使员工制作虚假销毁档案,叶某待虚假档案制作完成后直接将车向外出售,致使试验汽车流入市场,其中部分车辆经郝某等4人层层转卖后,由张某等人购买。检察机关通过追捕、追诉,要求侦查机关依法查处上游人员,打击了一整条非法买卖试验汽车黑色产业链。厘清上下层级关系,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本案中,上线陆某等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参与试验汽车的拼装、伪造手续、上牌、销售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全案事实后认定:6名上线均明知下线会将试验车拼装销售获利,仍实施最大程度保留车辆完整度、制作虚假销毁档案等行为,购车款自下而上逐层转款,张某等人直接从陆某的拆解场地获取车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涉律若千问题的解释》规定,无论上下线乏间是否进行犯意交流,均构成共犯,犯罪数额应以下线人员销售既遂、未遂数额认定,起主要作用的上线人员应认定为主犯。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上线陆某等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买卖试验汽车犯罪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争议。、在办理该系列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产品”的含义,对“产品”含义采取实质性认定,将具备了上路行驶性能、已经交易或为交易而拼装修整的车辆,认定为该罪名中的“产品”,通过抗诉纠正了法院判决对“产品”的含义和犯罪数额的认定。精准认定不同层级之间的共同犯罪。抓住定罪量刑关键点,精准引导侦查取证,从最下游的拼装修整人员层层核实,追踪到最上游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查明完整的犯罪链条,进而认定上下层级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来源:1、《检察日报》2023年12月5日第10408期,作者:张震宇 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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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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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荣奎律师,男,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010752955。韦荣奎律师1999年从刑警队长岗位辞职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多年以来一直以刑事辩护为主攻方向,是广西为数不多只办理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之一,其以丰富的阅历、广博的知识、雄辩的口才、独特的辩护视角,在刑事辩护领域获得良好口碑。韦荣奎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辩护。执业以来,办理了一大批在国际、国内、广西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其办理的案件有三多,“不捕案件多、无罪案件多、重罪变轻罪案件多”。办案效果显著,深受委托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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