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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赌博罪仅判处9个月有期徒——彭X昆故意伤害、赌博案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4-25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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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赌博罪仅判处9个月有期徒——彭X昆故意伤害、赌博案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5日4时49分,宁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在宁明县城中镇驮龙大桥桥头有一个中年男子躺在地上,全身是血生死不明。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男子卧倒在地,胸部附近地面有大面积血迹,已然气绝身亡,很明显是被人用锐器捅伤胸部流血至死。

宁明县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经走访得知:2011年4月25日,死者吴XX与朋友彭X昆等人喝茶至凌晨4时许,喝醉酒的吴XX又叫彭X昆去朋友家打牌赌钱。彭X昆见吴XX喝醉了就说不打牌,并开吴XX的电动车送其回家。但当晚吴XX没有回家,而是被人发现横尸野外。侦查机关宁对彭X昆实施了抓捕,经多次讯问后,彭X昆承认了杀人的事实:在送吴XX回家的路上两人发生了争吵,吴XX动手掐其脖子,其恼怒之下拿出随身小刀捅中吴的胸部,捅完后其便跑回了家,第二天才知道吴炳忠已经死了。

同时,公安民警还查出:彭X昆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中做和利,聚众赌博,参赌人员无论输赢均要抽取赌资的5%作为赌场的渔利,彭庆昆从中获利1200元。

2011年7月17日,宁明县公安局以彭X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并且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与他人合资在野外聚众赌博,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34和303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将案件移送宁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彭X昆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按照宁明县公安局的指控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彭X昆两条罪名均成立,其至少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彭X昆的家属始终不敢相信,在他们看来,彭X昆非常老实,平时为人和善从不与人结怨,不可能有胆子拿刀捅人。辩护律师在会见了彭X昆并阅卷后,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彭庆昆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吴XX的死亡是由彭X昆造成,因此指控彭X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证据不足,应不予起诉。彭X昆仅仅构成赌博罪,从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其也属于赌博罪中的从犯,按照法律规定最多也只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韦荣奎律师关于彭X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仅以彭庆昆犯赌博罪移送宁明县法院审理,彭庆昆最终被认定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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