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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经辩护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黄X新故意伤害案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11-19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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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经辩护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黄X新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X新是15年前一宗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其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011年,南宁公安机关掌控了他的行踪,以最快的速度赶到黄X新所在的东莞某工厂将其抓获。侦查机关将黄X新等人抓获后,迅速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黄X新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会见了黄X新,并到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案件存在疑点: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X新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尽管黄X新等人对于他们殴打被害人黄X的事实都供认不讳,但殴打了黄X后,黄X新等人就马上离开了,按照黄X新等人的供述,他们离开的时候黄X还活着。尽管侦查机关指控黄X新故意伤害黄X并致其死亡,但是:黄X究竟是被殴打时就死亡还是黄X新等人离开后死亡?黄X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死亡?是否黄X新等人的殴打导致了黄X的死亡?侦查机关的证据并不充分,尽管有广西XX学校校医关于黄X死亡的证言,但律师并没有在案卷材料中看到尸检报告。换言之,本案的证据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黄X新等人的殴打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黄X新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公安机关指控黄X新犯故意伤害罪证据明显不足。以这样的证据,不应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就案件存在的疑点,韦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反馈,也递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韦律师的意见,认定:黄X新等人涉嫌故意伤害黄X致其死亡案,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辩护词

 

X新涉嫌故意伤害案

的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XX区人民检察院: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黄X新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执业律师韦荣奎担任涉嫌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黄X新的辩护人。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黄X新及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死者黄X的死因、无法证明黄X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黄X新及其同案人黄X龙 、顾X福(化名,下同)的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南宁市公安局指控犯罪嫌疑人黄X新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黄X新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点意见:本案的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没有查清。

第一个疑问:死者黄X究竟何时死亡,没有查清。

    从案卷的证据来看,辩护人认为:黄X龙 、黄X新、顾X福在殴打了黄X并离开时,黄X仍然活着。

犯罪嫌疑人黄X新、黄X龙 及顾X福三人的供述都能相互映证,他们把黄X放到教学楼一楼楼梯下时,其仍然有意识且仍在挣扎:

X龙 于2011年10月20日17时13分至18时47分所做供述第4页倒数第六行“打了一会,我们见姓黄的还动,于是我们就把他抬到教学楼一楼楼梯底下,然后我们就跑走了。”

X新于2011年11月22日19时至21时17分所做供述第4页倒数第3行“但是我把姓黄的管理员推到楼梯口中的时候,我还听到姓黄的叫喊,他手脚当时还能动弹的”

X福于2011年11月19日19时35分至21时57分所做供述第5页第6行“我们离开前,我看见那个被绑着手脚的男子还在动,还有点声音叫出来,但是因为被布堵住嘴,他只能发出很小的声音”。

而证人覃X国、李X的证言也同样能够证实,其二人在发现被害人时,其仍然呻吟、呼吸、挣扎、存活的事实。

    虽然公安机关也提供了证人刘X(原广西XX学校校医)、阮X发(原广西XX学校校医)的证言想以此来证实该二人对死者进行检查时,死者已经死亡,但当时检查的情况如何?辩护人认为:证人在时隔15年之久凭借回忆所做出的证言,从记忆的遗忘曲线来讲,其客观性、能否回忆起真实的情况都存在重大疑问,不能作为证据采用,更无法用来证实本案事实。

第二个疑问:死者黄X究竟因何死亡,没有查清。

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反映出黄X的死亡原因,没有对黄X进行尸体检验,即使是当时查看死者是否死亡的证人刘X、阮X发,也没有对死者的死因进行检查。死者因何而死,是存在疑问的。

第三个疑问:黄X新等人的行为究竟造成了什么后果,无法查清。

X新等人在离开时,黄X仍然在挣扎、发出声音。

而黄X在被李伟等人发现时,也仍然在挣扎、发出声音。

   X等人在发现黄X后,通知值班人员前来查看,值班人员再通知保卫干部,保卫干部再通知校医前来检查,这中间间隔了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差内,不能排除有其他因素掺杂、发生其他事情的可能性。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根本无法查实黄X新等人的殴打行为,对死者造成了何种影响。

   第二点意见:本案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黄X新等人的殴打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黄X新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公安机关指控黄X新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故意伤害类案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殴打行为的存在(如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如鉴定结论书)、同样也要求有证据证明殴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言辞证据等);这样的证据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才足以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本案的证据明显达不到以上要求。

不可否认,黄X新等人确实对黄X进行了殴打(这一事实有黄X新等三人的供述佐证),但黄X新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死者究竟何时死亡?因何死亡?本案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既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也无死者的尸体检验报告?更无其他辅助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足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存在疑问,证据不足,南宁市公安局关于犯罪嫌疑人黄X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恳请贵检察院对黄X新不予起诉。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 

               联系方式:138078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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