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9-10-31点击: 次
为脱身将追债人捅死,经辩护判处缓刑。——黄X强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X强爱好打麻将,曾向朋友梁XX借款十万元作为赌资。梁XX催款未果,就与被害人庞XX等人驾驶一辆商务车,将正在上班路上的黄X强劫持,用皮带捆绑并暴力殴打,以此逼迫黄X强还款。黄X强寻得机会逃出,沿着公路边奔走,试图向人求救。庞XX一直尾随其后,并以“毒蛇咬死你”等言语威胁。庞XX追上黄X强后,黄X强拿出藏在身上的折叠刀刺向庞XX胸部,致其心脏被刺破造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最终,公诉机关以黄X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黄X强家属找到了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公诉机关认为,黄X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韦荣奎律师则认为,黄X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庞XX等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且黄X强具有自首以及其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判决结果
2010年5月,黄X强故意伤害案宣判,一审法院采纳了韦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黄X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被害人朱XX等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且黄X强具有自首以及酌定从轻情节,从鼓励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角度酌情量刑,一审法院判决黄X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词
黄X强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X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黄X强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分析并结合合议庭审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害人庞XX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黄X强在极度惊慌下用刀捅中被害人庞XX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黄X强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强有自首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极小,请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黄X强免予刑事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害人庞XX与同伙为追赌债,非法拘禁被告人黄X强,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庞XX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黄X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必须看到,本案发生背景特殊:梁家华邀约庞XX等五人向黄X强追索赌债未果便挟持黄X强上车,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各种手段逼迫其还钱。
黄X强原是梁XX、庞XX等五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与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同,梁家华、庞XX等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黄X强进行殴打、漫骂、威胁,情节特别恶劣。而庞XX,在非法拘禁黄X强的整个过程中起了积极作用,是主犯。
也必须看到,黄X强是在被恐吓、被殴打、求救无门、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拿刀捅伤庞XX,其主观恶性非常小。
本案一开始,梁XX、庞XX等人就强行挟持黄X强上车要求其归还赌债,并且在被告人上车后,强行将黄X强的手机关机,禁止他与外界联系、呼救,面对五个凶狠的追债者,黄X强只能屈服。(该事实有证人卢XX所作的证言可以证实),梁XX、庞XX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接着,路经江南客运站时,黄X强看见有警察,其大声喊救命却没有引起注意,他的举动为他引来了危机:庞XX马上用拳头打黄X强的左眼,并威胁说要打断黄X强的牙齿,车上的其他同伙也称要“做”黄X强。于是黄X强开始害怕,不敢再叫喊了。(该事实有《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对黄X强损伤程度的鉴定》予以佐证。)
为了处罚黄X强,梁XX授意庞XX用皮带捆住他,并以言语表示“连区党委的人他们都敢去抓,你算什么?”可以说,正是这次的殴打和捆绑使黄X强意识到,如果拿不出钱来,自己可能会遭遇危险,黄X强开始对自身的安全能否保障产生恐惧。
之后,黄X强遭到了梁XX、庞XX等人的殴打,这让他产生了恐惧心理,进一步让他觉得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庞XX用左手勒黄X强的脖子,梁家华则去搬石头砸黄建宇的膝盖。作为一个正常人,看到别人为了追债,不仅对自己拳打脚踢,甚至开始用路边的石头来砸膝盖作为追债的手段(该事实由《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对黄X强损伤程度的鉴定》中称黄X强左膝关节前侧有8cm×5.6cm,右膝关节前侧有8cm×7cm的大面积皮肤擦伤可以证实),如果他们拿不到钱,还会做什么举动?黄X强根本无法想象也不敢想象,他担心生命受到威胁的害怕已经慢慢变成现实。
于是,黄X强趁梁家华等人停车的时候逃跑了。
但庞XX马上追了上去。
有了第一次呼救未果被打的教训,黄X强知道如果这次被人追上,那么等待他的将会是更残酷的对待,生命安全也未必能得到保障。黄X强跑到桥上拦车求救但接连过往三辆车却无人肯停,他求救无门,已经陷入绝境。在前无救援、后有追兵的情况下,黄X强的精神慢慢崩溃。(该事实有证人陆小凤的报案记录以及证言可以证实。)
更让黄X强绝望的是:他无法甩掉身后的追兵,庞XX已经追上了他。被抓就意味着被打,被用石头砸、被勒脖子甚至……曾经的遭遇使他更加惊慌失措,好不容易挣脱庞XX,没跑多远马上又被庞龙抓住,黄X强的理智在这个时候彻底崩溃了,自己一旦被追上,这次的石头砸的就不仅仅是膝盖了。心理的崩溃导致他在极端恐惧下,在庞XX拉住他脖子的时候掏出了防身的折叠钢刀朝庞XX捅去……
请合议庭注意:黄X强拿刀出来捅伤庞XX,经历了一个被非法拘禁、向警察呼救无果、被殴打、逃跑、再次求救无人理会、被庞XX第一次追上、挣脱后又第二次再被追上、精神崩溃拿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黄X强的精神已经极度紧张,在其逃跑却无法甩脱庞XX的紧急情况下,精神走向崩溃的黄X强并没有时间去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防卫,只能凭自己的下意识去动作,抽出一直随身携带的小刀……
另外,请合议庭考虑黄X强捅伤庞XX的另一个特殊情节并予以考虑:在非法拘禁的整个过程中,积极对黄X强实施威胁、殴打的人都是庞XX:“二十佬(即被害人庞XX)威胁我,说要带我去博白,让毒蛇咬我,把我放进水里面泡等,后来我在逃跑的时候二十佬来追我,他大声喊,你跑啊,我抓到你的时候你就死”;“二十佬见我喊后,就用拳头打我左眼”;“二十佬就抽他自己的皮带出来把我的双手绑住了”;“二十佬说,你知道没有,五里亭抢地盘杀死给是我兄弟干的”;“二十佬就用左手勒我脖子,梁XX则去搬石头砸我的两个膝盖”; “二十佬则喊,你敢跑,抓你回来你就死定了”(以上内容,摘自黄X强于2009年10月30日22时45分到10月31日0时35分所作的第一次讯问笔录P3-6)…… 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穷凶极恶的庞XX追了上来,黄X强精神崩溃也是符合情理的。也正是因为知道庞XX的心狠手辣,才导致黄X强理智全失持刀捅了过去……
因此,辩护人认为:黄X强的行为,其行过限,但其情可悯。
二、被告人黄X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南宁市公安局蒲庙派出所于2009年10月31日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黄X强的供述,足以证明黄X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黄X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首先,黄X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其防卫过当事出有因,请合议庭将之区别于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犯罪分子。
其次,黄X强实施的手段并不恶劣,其捅伤被害人的意图只是想逃脱,因此在挣扎过程中捅出一刀后,黄X强转身而逃。但由于黄X强(身高近180cm)、庞XX(身高仅为160cm)身高的差距,阴差阳错之下刺中了庞的胸部,造成庞弟失血过多致死。
再者,黄X强一向表现良好,从无犯罪纪录,其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量刑。
最后,黄X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得到了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合议庭从本案的社会效果,从鼓励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角度酌情量刑。对于犯罪行为,《刑法》中特地规定了正当防卫,为的就是支持和鼓励每个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以及本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也对于面对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后,防卫过限的行为予以宽容,如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其有自首情节,因此审理该案的巴东县人民法院在查明该案事实后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其他从宽情节,选择对其以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而本案,如果黄X强被庞XX第二次追上时不采取一些举动,那么他被抓后的遭遇可想而知,极有可能酿成另一场因无钱还债而被殴打致……悲剧,悲剧的主角,仍然是黄X强。本案的情形与邓玉娇案的情形何其类似,黄X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其也有自首情节和众多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因此,请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黄X强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
联系方式:1380780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