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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打死小偷被追责,第一被告无罪释放,同案被告人被判十年有期徒刑——覃XX故意伤害案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1-03-15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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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打死小偷被追责,第一被告无罪释放,同案被告人被判十年有期徒刑——覃XX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15日晚8时许,黄X珍叫覃XX、刘XX与黄XX等人一同去看守村里的八角林,他们各自携带柴刀、尖刀、木棍,出发上山看护。晚12时许,黄X珍、覃XX等五人发现本庄黄X铨八角林的八角树上有灯光,便叫人去查看。确认是有人正在树上偷八角果后,黄X珍、刘XX即叫黄XX回村求援,黄XX把手中的尖刀交给刘XX,刘便持刀到附近巡逻看是否有小偷同伙。被告人覃XX、黄X珍则悄悄潜到黄X铨的八角树下,呵斥正在偷摘八角果的黄X阳下树来。黄X阳下树后欲逃跑,被黄X珍持棍打中背部,覃XX上前欲抓住黄X阳时,被其推下山沟,后黄X阳亦下到山沟,动手殴打覃XX。打斗中,覃XX被黄X阳用拳打中腰背部致伤,覃XX亦抽出柴刀挥砍。后来,黄X珍下到沟里援助覃XX,黄X阳见状即逃离,黄X珍遂与覃XX一起追赶。黄X阳躲藏于草丛中。此时,刘XX及回村求援的黄XX与众村民赶到,循着脚印和血迹找到了黄X阳躲藏的地方,并向草丛扔泥块,黄X阳被迫跑出来往山上逃跑,后被村民追上围打。同月21日黄X阳的尸体在山野中被人发现。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覃XX、黄XX、刘XX提起了公诉。覃XX的家人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方面有没有过错、过错的严重程度,是辩护律师必须认真考察的事项。像本案的被害人黄X阳,其在偷盗八角果时被发现,因抗拒村民们的抓捕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后续行为,这一事实必须首先确定。被害人的在先行为,如果是违法犯罪行为,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不言而喻的。但本案的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此节并未予以认定,反而认为黄X阳是去抓山蛙,几个被告人只是怀疑其是偷八角的小偷,就实施了暴力伤害。这种认定无视本案众多证据体现出来的客观事实,有失公正。如果该观点不予以充分驳斥(公诉机关甚至举出了黄X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想以此证明黄X阳不会是小偷),则被害人在法律意义上,就无过错可言,而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则凸显无疑,量刑都会很重,更不要提基于正当防卫做无罪辩护了。因此,律师的辩护意见开宗明义,首先确立黄X阳是小偷的事实,然后围绕这个事实,结合案卷材料及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材料,对被告人覃XX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展开论述。辩护律师认为,黄X阳盗窃八角果时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将覃XX推下山沟,并追下来殴打覃XX;因双方当时强弱对比悬殊,覃XX是在其人身受到严重不法侵害时才抽刀挥挡抵抗,其当时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其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覃XX还有过伤害黄X阳的行为。故全案中,覃XX只有正当防卫行为,而无故意伤害行为,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覃XX无罪;其余两被告人被判10年有期徒刑,该二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XX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覃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覃XX等三人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覃XX的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本案案卷材料,进行相关调查分析,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覃XX在本案中只有正当防卫行为,而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死者黄X阳确实偷窃了八角果 。

    有以下四方面相互联系,互相印证的事实可证明这一点:

    (一)当晚看守八角林的覃XX,黄X珍、刘XX、黄XX、黄X球亲眼看见黄X阳在一棵八角树上,用矿灯照着摘取八角(见五人的供述或证词)。

    (二)摸到那棵八角树下的覃XX、黄X珍看到树下有两个蛇皮袋, 一个白色 、一个蓝色,一只袋子里装有约四、五斤左右的八角果(见二人的供述)

    (三)当晚黄X阳被追至旱地,并被打倒后,他身边有一个白色蛇皮袋,里面装有数斤八角果:

    1 、被告人黄X珍承认是他把装有八角的白色蛇皮袋从八角树下拿到旱地里,放在黄X阳身边的(案卷第 78 页);

    2 、有覃XX(案卷第 58 页)、刘XX(案卷第 82 、 98 页)、黄XX(案卷第 101 页)、黄X瑞(案卷第 159 页)、黄英X(案卷第 153 页)、覃X宏(见辩护人提交的《调查笔录》)等六人,证实他们在旱地里、黄X阳的身边看到过白色蛇皮袋,里面装有八角果;

    3 、覃X明亦证实他在旱地里、黄X阳的身边看到一个蛇皮袋,里面他没看,但后来听说里面装有几斤八角果(案卷第 137 页);

    4 、黄X绍证实他听到村里人讲,黄X阳X偷得五斤八角果这样,装在一个蛇皮袋里(案卷第 150 页)

    (四)事发后第三天(即 3 月 17 日)黎岭庄的人再去看那块旱地(围打现场),发现那个白色编织袋还在,里面装有八角果:黄X英证实第三天他和黄X国、黄X瑞、覃X俊等四人去到现场,看见一个白色编织袋,内装五、六斤八角果,旁边还有矿灯、沙糕、电珠等,但黄X阳人不见了。(见辩护人提交的《调查笔录》)。

    以上四方面的事实,足以认定死者黄X阳在 2001 年 3 月 15 日 晚确实是在黎岭庄的八角林里偷八角。

    同时,公诉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阳东不是小偷,所谓“捉山蛙”之类的理由更是站不住脚:

    1 、公诉人提供了派出所证明,称黄X阳 1993 年 ---1998 年并无偷盗行为。辩护人认为即使黄X阳 93---98 年不偷,不等于其 98 年以后必然不偷;

    2 、辩护人在庭审时提交了对黎岭庄两位七十多岁老人的《调查笔录》,他们证实:黎岭庄“弄勒”(案发地)一带的山里根本没有山蛙;

    3 、就算“弄勒”一带有山蛙,在 3 月中旬山蛙还处于冬眠期,它们根本不可能出现,长年生活在山区里的黄X阳应该熟知这一点。据辩护人查阅科学资料:山蛙一般在水中冬眠,每年 3 月未到 4 月初才开始苏醒,而且刚苏醒的山蛙只在水里短距离游动,并不上岸。那如何解释黄X阳这种在没有山蛙的冬天、半夜 12 点、钻进别人的八角林、爬到别人的八角树上的“奇怪”行为呢?难道他去树上找山蛙吗?

    4 、就算黄X阳起初真的是想来找山蛙的,但想找山蛙和后来去偷八角果两者并不矛盾。一个人最初的目的完全可能和其最终的行为相反。要知道,去年新鲜八角每斤可卖到 8 块多钱,一个晚上如果能偷上几十斤,就值好几百块呢。不比捉山蛙划算多吗?

    二、确定了死者黄X阳的盗窃行为后,再来看被告人覃XX在本案中的行为,看看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想将覃XX在本案中的主要行为分三个阶段来论述:

    (一)第一阶段:覃XX和黄X珍摸到那棵八角树下,喝斥在树上偷八角的黄X阳下来,黄X阳下来后想跑,覃XX便去抓他,黄X阳用力踢他几脚,把覃XX踢下了山坡。在这个阶段,由于黄X阳在盗窃八角时被覃XX等人发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第一阶段,覃XX上前抓黄X阳的行为是合法的,也是我国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二)第二阶段:覃XX被黄X阳踢下山坡后,黄X阳并不善罢甘休,还要行凶打人,他也跳下去,对立足未稳、几乎是半躺在地上的覃XX拳打脚踢,为保护自己,覃XX一手抓住树枝保持平衡,一手抽出柴刀在身前挥挡;砍没有砍中黄X阳,砍到什么地方他自己也不清楚。在这个阶段,首先公诉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覃XX砍中了黄X阳;其次辩护人认为,即使覃XX砍中了黄X阳,他这样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请合议庭注意以下几个事实:

    1 、尸体身上最重的伤口位于右腕关节桡侧下 1 厘处, 位于手腕的内侧(见《尸体勘验笔录》,案卷第 223 页)。这样的伤口很明显是在攻击别人时形成,而不是在抵抗时形成的。庭审时辩护人已经做了演示:如果覃XX主动砍黄阳东,黄X阳被迫用手臂挡,那么刀伤必然位于手背上或手臂的外侧;而只有黄X阳主动去攻击覃XX,覃XX被动的用刀挡黄X阳挥过来的拳头,才会形成这样的位于手腕内侧的伤口。因此,这个伤口本身也说明了黄X阳当时在攻击覃XX,可以说是咎由自取。

    2 、黄X阳体格强壮,他的拳打脚踢 对于刚滚落山坡、立足未稳、几乎无还手之力的覃XX来说是严重的不法侵害,当时覃XX腰部就被其踢伤:辩护人在庭审时提交的对四明村卫生所医生李XX的《调查笔录》和她开的处方单,证实覃XX腰伤红黑,还有由于淤血而形成的淤斑。这充分说明当时覃XX遭受到了严重的不法侵害。

    3 、其他能够证明覃XX当时被黄X阳打的证据还有:

    ① 黄X珍:“我到旱地时,那人已被我村人打倒在地,覃XX说刚才就是此人把他推倒,骑在他身上打他 ”(案卷•第 73 页);

    ② 刘XX:“在回村半路上,我听到覃XX说他被那人推到水沟里,他与那人 搏斗等” (案卷•第 82 页);“在回家路上,覃XX说那个人踢他,他就用刀乱砍那个人(案卷•第 248 页);

    ③ 黄球绍:“八角林里有黄X珍、覃XX的喝叫声,有喊“干什么的”“下来”之类的话,夹杂有跑步声音、打斗的声音”(案卷•第 248 页);

    ④ 黄保国第二天听别人讲述的:(覃XX和那个人滚下山沟后)“我弟黄X珍见状,就跳下山沟。下山沟时,覃XX还被压在地上 ” (案卷•第 113 页)

    ⑤ 覃XX供述自己对妻子韦XX说过被踢伤的事,后来自己买药来医(案卷•第 50 页)

    ⑥ 覃XX之妻韦XX证实,覃XX对她说自己被人踢伤腰部,腰很疼,后来他自己去买药敷,过了二天左右,他还说腰疼(案卷•第 164 页)。

    综上所述,在第二阶段,覃XX在遭到黄X阳猛烈拳打脚踢的情况下,为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抽出柴刀挥挡,这完全是正当防卫行为,而且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为事实表明覃XX并没有砍黄X阳的头、颈等要害部位,而只是单纯、一味的推挡迫在眼前的攻击物———黄X阳的拳头。所以在第二阶段,覃XX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第三阶段:黄X珍下来解救了覃XX后,黄X阳转身逃跑,黄X珍去追,覃XX这才缓过气来,后来也跟着追过去。此后从黄X阳躲进草丛 --- 到被发现后逃跑 ---- 到被追到旱地里围住打,这整个阶段覃XX没有再打黄X阳,因此第三阶段覃XX并没有伤害黄X阳的行为。所谓覃XX从后面追砍黄X阳、或者是在旱地里打黄X阳都不是事实:

    1 、案卷材料显示覃XX并未追上黄X阳;

    2 、同案被告人黄X珍、刘XX在预审的供述及两次庭审回答讯问时,或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或言语闪烁、含糊其词,明显意在将罪责全部推卸到覃XX身上,辩护人认为二人供述不可采信;

    3 、事实也证明覃XX并没有从背后从砍黄X阳,黄X阳背部的伤口并非覃XX带勾的柴刀所致,这也反证出黄X珍的口供不实,如下图所示:因为覃XX的柴刀刀头有弯钩,如果砍到人的背部也只能是刀钩碰到,刀刃则无法接触人体。而刀钩是钝的,并不锋利,并且还隔着冬天所穿的厚重衣服,不可能形成《尸体勘验笔录》(案卷•第 224 页)上那样的纵向的锐器伤。因此死者的几处背部锐器伤不是覃XX所为。

    4 、覃X明证实:(在旱地里)“覃XX我没看见他打,他只是拿一把刀站在旁边”(案卷•第 137 页)

    综合这三个阶段可见,被告人覃XX在本案中自始自终都没有故意伤害黄X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

                                          联系方式:138078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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