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成功案例>其他案件

家庭暴力引发血案,儿子打死父亲,经辩护仅获刑10年——杨X恩杀人案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06-03点击:

分享到:

案情简介

被害人杨X群是被告人杨X恩的父亲,杨X群生前好赌且有暴力倾向,常在酗酒后殴打家人。2010年6月3日20时左右,杨X恩与杨X群等家人一起聚餐,杨X群酒后向杨X恩要钱未得,遂大发脾气,称不同意杨X恩与其女友的婚事。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杨X群到客厅拿回一把铁锤,想打杨X恩,被颜XX夺走,之后杨X群仍去殴打杨X恩,杨X恩为了抵抗用木凳砸打杨X群致其死亡。公诉机关指控,杨X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32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在十三年以上。杨X恩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人。

 

辩护思路

律师认为:被害人杨X群对于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杨X恩为了防止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免受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杨X群实施防卫,其行为依法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首先,杨X恩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其次;杨X恩实施防卫的对象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杨X群本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再者,杨X恩对杨X群实施防卫时,杨X群正在行凶,杨X恩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况且在整个过程中,杨X群先用锤打、后又拳打脚踢,其行凶的行为一直没有中断,杨X恩对杨X群实施防卫行为时杨X群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杨X恩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 时间条件;最后,杨X恩用凳子打中杨X群头部的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杨X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辩护词

 

X恩涉嫌故意伤害案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杨X恩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执业律师韦荣奎、陈红为涉嫌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杨X恩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X恩,并初步了解了事实如下:

一、本案的事实。

X恩与杨X群系父子关系,父亲杨X群脾气暴躁、并经常殴打、虐待并多次持刀砍伤家人,在村里劣迹斑斑。

2010年6月3日晚上8时许,杨X恩与杨X群在客厅吃饭。喝多了的杨X群问杨X恩要钱。由于早上杨X群才通过母亲颜XX向自己要2000元,杨X恩知道父亲是想索要赌资,于是说“没有钱。”杨X群闻言大怒,认为杨X恩有钱去跟女友玩却没钱给他,拍桌大骂起来,并把喝酒的酒杯用力砸向杨X恩,被杨X恩闪身躲过。

X群见状更为生气,走出去拿了一把六磅重的铁锤进来,一边恶狠狠地说“你想死”,一边用铁锤对准杨X恩的头部锤了下去。杨X恩没有反抗,呆坐在原位,自己的父亲多次举锤要杀自己,自己这条命干脆还给他算了。刚回到家的颜XX看到杨X群拿铁锤砸儿子的头部儿子却没有躲闪,赶紧冲过去架住、夺下杨X群的铁锤不给他砸杨X恩。见铁锤被妻子夺下,杨X群越发生气,对杨X恩说:“你厉害”,说完转身往厨房准备拿刀。

X群多次到厨房拿刀后便砍伤家人,导致家人住院。如果不及时阻止,受伤的不仅会是自己,还有在家的母亲、爷爷和妹妹。杨X恩赶紧站起来,右手抡起坐着的凳子砸了过去,不让他到厨房拿刀。杨X群回身挡住并伸手抢夺凳子。在来回拉抢的过程中,杨X群抱住杨X恩的肚子和左手并施以拳头,杨X恩吃痛,为了让杨X群松开,拿起凳子就往杨X群身上砸。双方动作越来越剧烈,杨X恩把左手从杨X群掌握中挣开来后,见杨X群仍抱住自己疯狂地拳打脚踢,杨仁景双手举起凳子砸了杨X群。但杨X群没有松手,当杨X恩再度举起凳子的时候,杨X群开口说“不要打了,我流血了”。由于惯性,杨X恩举起的手不由自主的落下来。杨X恩赶紧扔开凳子。这时候的杨X群头部流血,他用双手捂住头,在离自己最近的凳子上坐了下来。

自己居然打伤了父亲,一向在父亲淫威下不敢声张的杨X恩全身发软,他没想过自己居然会做出这种事情来。失魂落魄的在母亲的扶持下上了楼。晚上10点,杨X恩从亲人的口中得知,杨X群去世了。

二、律师分析与意见

第一点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前提条件,即防卫时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②时间条件,即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③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④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⑤限度条件,即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我们认为:杨X恩为了防止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免受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杨X群实施防卫,其行为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其行为依法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一)杨X恩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其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

1、杨X群身为杨X恩的父亲,其曾多次用重达六磅的铁锤捶打杨X恩的头部。

2、杨X恩随手拿起自己坐的凳子抡了过去,其的初衷只是为了阻止杨X群继续伤害家人和自己,并没有瞄准杨X群身体的要害部位。

3、事情发生的时间很短、情况紧急,杨X恩没有时间对制服杨X群的手段、强度作出准确判断,他只能凭借本能行事,尽量地不让杨X群伤害自己和家人。

因此,杨X恩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杨X群伤亡的结果,但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特征来看,杨X恩的防卫动机和防卫目的是正当的,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

(二)杨X恩实施防卫的对象明显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杨X群本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三)杨X恩对杨X群实施防卫时,杨X群正在行凶,杨X恩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X群先是用铁锤捶打杨X恩的头部。头部是人的要害部位,别说铁锤,就是随便一件物品往头上砸,都有可能造成伤亡的后果。杨X群明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仍然在杨X恩没有反抗的情况下砸了下去,他的行为已经直接威胁到了杨X恩的生命安全。

可以说,如果不是颜XX,本案的受害者便会变成了杨X恩。

之后,杨X群没有罢手,他甚至打算到厨房拿刀来再度进行更严重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杨X恩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不得不实施反抗,是正当防卫。

(四)在整个过程中,杨X群先用锤打、后又拳打脚踢,其行凶的行为一直没有中断。因此,杨X恩对杨X群实施防卫行为时,杨X群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杨X恩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五)杨X恩用凳子打中杨X群头部的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本案中,杨X恩在防卫之初,并没有瞄准杨X群的要害部位,他只是顺手拿起凳子向杨X群砸了过去。之所以会砸中杨X群的头部,是杨X群在抢凳子、与杨X恩进行拉扯的过程中,杨X群半蹲着抱住杨X恩的肚子和左手,圈住杨X恩。在这种姿势下,杨X群的头部与杨X恩胸同高。杨X恩刚好将左手挣脱开来,双手拿起凳子顺手砸了下来,这才砸中了杨X群的头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苛求杨X恩的举动,因为他没有时间作任何的判断。而且,在杨X群说出不要砸后,杨X恩很快地便停止了自己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本案中,杨X恩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第二点法律意见:被害人杨X群对于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

1、杨X群是一个犯过罪判过刑、恶行累累、经常殴打、用刀砍伤家人的人,其在当地声名极坏,在杨X群死亡后,杨X恩的母亲颜XX、爷爷杨XX甚至说出:父子两中真要选一个的话,我们宁愿选你的话。

2、杨X群想要杀死杨X恩并付诸行动已经不是第一次。光是今年,便已实施了两次伤害行为。2010年2月,杨X群用铁锤砸烂家里的物品,甚至把自来水管都砸烂了,家里人以及邻居、亲戚劝他停止,他不但不听,反而在众目睽睽之下抡起铁锤砸向杨X恩的头,幸好被杨宁甫推开,只砸到了杨X恩的肩膀。案发当天,杨X群因索要赌资不成,再度产生杀害杨X恩的念头。

因此,请合议庭在审查本案时对于杨X群的过错予以考虑。

第三点法律意见:本案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首先,杨X恩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X恩与杨X群是父子关系,在发生了这种人伦惨剧后,一心想要保护家人的杨X恩反而被刑事拘留,这对杨家人、杨X恩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而对于杨X群的死亡,家属均表示不追究杨X恩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况且杨X恩一向表现良好,从无犯罪纪录,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综上分析,根据本案论证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刑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辩护人认为:

X恩在杨X群暴力行凶过程中,为保护自己和他人合法的生命安全进行防卫,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

                      

                                 辩护人:韦荣奎 陈红律师

                                                                  联系方式:1380780594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