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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执行职务时致人死亡,经辩护判处死缓——韦X利故意伤害案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05-30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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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X利是一名停车场的保安人员。2010年5月30日晚上11时,韦X利准备与该停车场的另一名保安韦X交接班时,喝醉酒的吴X礼驾驶着一辆女士摩托车欲穿行停车场时,刮伤了他人的车辆,却不愿赔偿,还召集多人企图强行拉走摩托车,逃离现场。韦X利和韦X欲阻拦他们,吴X礼等人便暴力殴打,猛踢韦X利和韦X头部和下腹部。情急之下,韦X利舞动手中的塑料警棍并打中一名年轻男子的头部,该男子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2011年1月4日,公诉机关以韦X利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韦X利的刑事责任。韦荣奎律师受委托担任韦X利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

公诉机关认为,韦X利客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其挥舞的警棍打中被害人头部,导致了其死亡;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则认为,韦X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认定韦X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虽然没有采取韦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但采纳了韦律师关于自首情节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韦X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词

X利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韦X利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韦荣奎律师担任韦X利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分析并结合合议庭审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韦X利在被人围殴的过程中为保护自己不受殴打,不小心将塑料棍打中吴明礼头部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点辩护意见:案发当时被害人吴明礼等人对韦X利实施了不法侵害,韦X利遭受被害人吴明礼、吴柯良等近十人的围攻。

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吴明礼酒后刮花他人车辆不愿意赔偿,还召集众人前来打算强行将车拉走,其的行为存在侵害的故意。

而从材料中看出,是吴明礼等人先动手打的韦明。

证人蒙仲武的证言更可以证实,吴明礼等人用足以造成人身伤亡的用汽车轮胎钢圈做底座的限速牌砸向韦X利,他们并不是自动停止这种危险的侵害行为,而是被路人拦住才没有得逞。吴柯良等人对韦X利造成的人身威胁足以危害到韦X利的生命安全。

吴明礼等人是四五个年轻力壮的男子,他们一起围殴韦X利一个人,在殴打时,他们是往韦X利的要害部位:头部、阴部踢打。

第二点辩护意见:在面对吴明礼等人的不法侵害时,被告人韦小

利的行为是被动防卫,他经历了一个被推打-接到韦明递来的警棍-被四五个人持续追打,无奈下挥动警棍不让他人靠近,在这过程中不小心打中吴明礼头部的过程。

首先,请合议庭注意,韦X利已经有五十多岁,是一个年老体弱、身体弱小的老年男子,而围欧韦X利的吴明礼、吴柯良等人皆是年轻力壮的年轻男子,在被这么多人围打的时候,韦X利的心理阴影可想而知。

其次,韦X利的行为是为维护停车场正常秩序、保护他人财产的合法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再者,韦X利的反抗适度,其被人拳打脚踢,用棍棒追打,韦X利反抗时用的塑料警棍也是职务配备的工具,威胁性不大。

拿到警棍后,韦X利并没有刻意用警棍去打人。他是在刘亮、吴柯良、潘宝锟、黄智超、吴明礼等人围殴他,打他的头部、阴部的情况下,感到生命受到威胁,手握警棍的他下意识挥动警棍想逼开众人。从韦X利的供述以及参与围殴韦X利的各人的证言反映出:韦X利手持警棍被众人围殴,吴明礼等人围住他意图压制住他的反抗,且已经开始控制住韦X利。面对身强力壮的五个或以上的年轻人,年老的韦X利的惊恐是可以想象的,如果被制住了,被殴打的惨况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极度惊慌使得韦X利挥动手中的警棍,事情发生太过突然,且事情的发生是在被告人受到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在被害人与他人对其进行伤害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韦X利是无法顾及到自己手中挥动的警棍的力度、方向、打击强度的。韦X利主观上并没有追求或放任任何伤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不断地进行反抗,挥舞着手中的警棍,以至于挥舞的过程中打中了被害人吴明礼的头部。

请合议庭注意:韦X利在被围殴过程中的心理历程。一个老年人,面对五六个身强力壮的年轻人,而且是举起拳头殴打、举起限速牌威胁的人多势众的一方,韦X利的精神紧张程度可想而知,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他挥舞警棍的举动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韦X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

害罪。

第三点辩护意见:如果认定韦X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号码为13878857062韦X利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显示其曾在案发当晚的23点33分拔打110报警,23点37分又拔打了邕武派出所的接警电话向公安人员报案。而对照案卷材料中的事件ID为2978150的《指挥中心处警事件记录表》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一事实也得到了证实。本案中,韦X利在事情发生后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在拔打了报警电话后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更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的行为,辩护人认为,韦X利的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X利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防卫过当事出有因,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活动,保护他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请合议庭将之区别于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犯罪分子。

其次,韦X利一向表现良好,从无犯罪纪录,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量刑。

最后,也请合议庭从本案的社会效果角度酌情量刑。司法实践中对于面对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后,防卫过限的行为予以宽容,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对此予以考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

                              联系方式:138078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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